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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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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九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所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7 条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技正,承所长、副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大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四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五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六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七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各课、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工作分配、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所属人员之管理、教育及训练事项。
  
  七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分所长之权责如下:
  
  一分所所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五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台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升迁之拟议事项。
  
  三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22 条
  
  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线务员、话务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3 条
  
  本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24 条
  
  本所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技正、各课、室、中心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扩大所务会报,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技正、各课、室、中心主管、分所长及台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所长指定,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 25 条
  
  本所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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