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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九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所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7 条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技正,承所长、副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大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四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五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六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七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各课、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工作分配、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所属人员之管理、教育及训练事项。 七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分所长之权责如下: 一分所所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五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台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升迁之拟议事项。 三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22 条 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线务员、话务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3 条 本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24 条 本所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技正、各课、室、中心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扩大所务会报,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技正、各课、室、中心主管、分所长及台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所长指定,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 25 条 本所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