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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7 条 动力小船驾驶训练机构年度评鉴内容,应包括行政管理、师资、训练用船艇、教室、训练场地、教材、教具、收费情形、学术科上课情形及研究发展等。 第 28 条 依据前条办理动力小船驾驶训练机构之年度评鉴不合格者,限期改善并报请复评,经二次复评不合格者,废止其办理小船训练之资格。 前项限期改善至复评通过前,不得招生训练。 第 29 条 动力小船驾驶实技测验之小船规格如下: 一、自用级其船长五公尺以上。 二、营业用级其船长十公尺以上。 前项测验用小船得由参加测验者自备。 第 30 条 动力小船驾驶执照测验之应考科目为笔试及实技测验,各科成绩满分均为一百分,其及格标准各为七十五分。 第 31 条 笔试范围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识、船机常识、船艺与操船、气 (海) 象常识及通讯与紧急措施六项。 第 32 条 实技测验包括离岸、直线前进、后退、转弯、S 型前进、人员搜救及靠岸七项。 第 33 条 参加动力小船驾驶执照测验,其笔试或实技测验有一项不及格者,得于一年内申请再测验不及格之项目。 第 34 条 以不正当手段报名参加动力小船驾驶执照测验者,取消测验资格,已领驾驶执照者,撤销驾驶动力小船之许可,并注销、追缴驾驶执照。 冒名顶替代考者,取消测验资格,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 35 条 应考动力小船驾驶执照测验笔试及实技测验及格者,由主管机关核发动力小船驾驶执照。 第 36 条 动力小船驾驶执照之有效期间为五年。 申请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之年龄在有效期间内逾六十五岁者,以其满六十五岁之日为效期届止日。 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年龄满六十五岁者,得申请换发自用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动力小船驾驶执照逾期未换发新照者,不得驾驶动力小船。 第 37 条 动力小船驾驶执照之异动登记及换发、补发,应检具下列文件,向当地航政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效期间届满者,检具换发执照登记申请书及体格检查证明书,并附身分证影本、原领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影本及最近六个月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三张,申请换发新照。 二、姓名或其他身分事项变更者,检具变更登记申请书,附身分证影本、原领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及最近六个月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三张,申请换发执照。 三、住址变更者,检具变更登记申请书,附身分证影本暨原领动力小船驾驶执照,申请注记。 四、遗失或毁损者,检具补发或换发执照登记申请书,附身分证影本、本人最近六个月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三张或毁损之执照,申请补发或换发,原遗失之执照作废。 动力小船学习驾驶证之异动登记及换发、补发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 38 条 办理测验所需之费用由所收之报名费项下开支。 第 39 条 小船船员申请测验、核发、换发、补发证照及异动登记,应依下列规定缴纳报名费及证照费: 一、报名费: (一) 自用动力小船驾驶测验:未自备动力小船者,新台币一千元。 (二) 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测验:未自备动力小船者,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三) 自用或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测验:自备动力小船者,新台币五百元。 二、证照费: (一) 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及学习驾驶证之核发、换发、补发:新台币四百元。 (二) 动力小船驾驶执照 (含自用及营业用) 及动力小船驾驶学习证之异动登记:新台币二百元。 第 40 条 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前已持有台湾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发之动力小船驾驶证者,得检具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文件,换发自用或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执照。 第 4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