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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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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5 条
  
  专业法庭得置庭长,综理全庭行政事务,并视事务繁简配置法官、书记官及其他必要人员。
  
  第 26 条
  
  第三章 之规定于专业法庭准用之。
  
  第 27 条
  
  公设辩护人应受院长之行政监督。
  
  第 28 条
  
  公设辩护案件应依次序轮分办理。
  
  第 29 条
  
  公设辩护人制作之辩护书,应于辩论终结翌日前送院长核阅。
  
  第 30 条
  
  法院应指定人员办理辩护案卷之编订保管等事项。
  
  第 31 条
  
  法院为当事人之诉讼案件,得指派公设辩护人代理。
  
  第 32 条
  
  书记官长承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一般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书记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员。
  
  第 33 条
  
  书记官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院长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 34 条
  
  书记官以下职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书记官长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之,并报告院长。
  
  第 35 条
  
  书记处设民事纪录科、刑事纪录科、文书科、研究考核科、总务科、资料科及诉讼辅导科。其设有专业法庭者,并得设专业法庭纪录科。各科置科长一人,并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但在事务较简之法院,得不分科或并科办事。
  
  前项科长、股长,由高等法院陈报司法院就一等书记官、一等书记官或二等书记官指派兼任之。
  
  书记处得视业务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等相关事项,由司法院订之。
  
  第 36 条
  
  书记官于收受案卷或文件后,应即依照规定登记有关簿册或建档,其应由庭长、法官处理者,即分别送请核阅。其应由书记官自行处理或应签请院长处理者,即分别处理。
  
  第 37 条
  
  承办文件,除依法令属于书记官职权者外,应送请各该单位主管核转院长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报表或以各单位名义行之者,得依其性质由庭长、法官或书记官长或各该单位主管核定之。
  
  高等法院应拟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司法院核定之。
  
  第 38 条
  
  民事、刑事纪录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案件之编号、资料输入、审核及抽签分案事项。
  
  二关于案卷及文件之点收、资料输入与人犯羁押资料输入事项。
  
  三关于输入全国前案及被告在监所、户役政、全国前案等资料之查复事项。
  
  四关于笔录及期日传唤通知与提押票等制作事项。
  
  五关于案件文稿之撰拟事项。
  
  六关于整理编订保管案卷及附随案卷之证物保管事项。
  
  七关于裁判或其他书类正本之制作与其结果公告事项。
  
  八关于案件文书之交付送达事项。
  
  九关于裁判书类正本送阅事项。
  
  一○关于已结案卷之发送或归档事项。
  
  一一关于各项报表制作或提供统计资料事项。
  
  一二其他依法令应由书记官办理及长官交办事项。
  
  前项规定于专业法庭纪录科准用之。
  
  第 39 条
  
  纪录书记官应服从其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执行职务,并应服从依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属庭长、法官之命办事之试署或候补法官,于职务权限内之指挥命令执行职务。但该试署或候补法官之指挥命令与其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有抵触者,应服从其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
  
  纪录科书记官应备置办案进行簿,随时将案件进行与终结情形,翔实登载书记官办案进行簿作业系统,并于月终送请法官、庭长、院长核阅。如有必要,并得随时调阅。
  
  第 40 条
  
  纪录科应用簿册,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统一规定之。
  
  第 41 条
  
  文书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裁判书类之缮打管理、印制事项。
  
  三关于行政文稿之撰拟事项。
  
  四关于各项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业务会议之筹划、记录及行政事项。
  
  六关于行政令函之征集与管理事项。
  
  七关于律师登录、注销登录、律师及诉讼当事人声请阅卷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人民陈诉、诉愿、国家赔偿事件及律师、民间公证人惩戒事件之分办与文书处理事项。
  
  九关于院长移交案及法官调职移交报告书之汇办事项。
  
  一○关于法官自律委员会、司法事务分配小组行政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一关于所属法院文书科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一二不属于其他各科室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42 条
  
  研究考核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研究发展工作之推行事项。
  
  二关于年度工作计划编拟事项。
  
  三关于公文稽催管制事项。
  
  四关于案件进行检查事项。
  
  五关于列管项目之追踪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自行检查事项。
  
  七关于业务检查策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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