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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关于所属法院研考科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九其他有关研考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43 条 研究发展考核进行情形及结果,应按月列表送请书记官长转送院长核阅。 第 44 条 总务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经费出纳事项。 二关于司法收入事项。 三关于赃证物品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案内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存入国库之出纳事项。 五关于工程、财物、劳务采购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公有厅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项。 七关于所属各法院工程、财物及劳务采购在查核金额以上案件之审核与监办事项。 八关于同仁福利事项。 九关于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调配、训练与考核事项。 一○关于所属法院总务科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总务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45 条 主办总务人员应随时注意支出之款项是否已超出预算,必要时应向上级长官陈明。 第 46 条 资料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图书报刊及裁判书之征集阅览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法令、规章、大法官会议解释、判例、判解、最高法院民刑庭会议及总会议决议录等征集与管理。 三关于定期出刊公报,有登载裁判书全文及其他书籍等之编辑发行事项。 四卷宗之编号归档及保管事项。卷宗归档编号及其保存期限,由司法院订定统一办法行之。 五关于所属法院资料科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六其他与法律资料有关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47 条 诉讼卷宗之调取应经法官以上人员签章,行政卷宗之调取应经单位主管以上人员签章。 第 48 条 诉讼辅导科之职掌如下: 一、办理为民服务与诉讼辅导等事项。 二、关于所属法院诉讼辅导科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三、其他有关诉讼辅导及长官交办事项。 前项第一款之实施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49 条 资讯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长之命处理资讯室之行政事项,另置资讯管理师操作员若干人,必要时得置科长、设计师,处理资讯事项。 资讯室所主办之文稿,应会由书记官长送陈院长核定。 第 50 条 资讯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司法资讯业务之协调、推动事项。 二关于资讯应用系统之建置、测试、维护、更新事项。 三关于系统程式、文书之保管、更新事项。 四关于资讯设备及网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维护事项。 五关于资讯资料库之建立、运用、管理事项。 六关于资讯教育训练及进修计划之研拟、执行事项。 七关于执行资讯业务之谘询辅导事项。 八关于资讯系统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项。 九关于资讯作业标准化建立事项。 一○关于所属法院资讯室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资讯业务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51 条 法警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送达、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审戒护、值庭、具保责付、拘提、搜索扣押、协助民事强制执行、警卫、值日事项。 二关于所属法院法警室职掌事项之汇办及核转事项。 三其他有关法警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一项第一款之管理要点及执行职务注意事项另订之。 第 52 条 高等法院设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及政风室,各室置主任一人,并依业务性质分科办事。 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准用前项规定。 第 53 条 前条人员应受院长之指挥。其所主办之文稿,应会由书记官长送陈院长核定。 第 54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员任免、迁调、考试分发事项。 二关于职员因公出国事项。 三关于职务归系、铨审、请任〈免〉事项。 四关于职员完成考试程序、聘雇人员派充及替代役人员人事事项。 五关于人事甄审委员会、考绩委员会办理事项。 六关于法官候补、试署及办案书类事项。 七关于组织、编制、员额、人事制度法规、工作计划、业务报告研拟建议事项。 八关于职员考核奖惩、考绩〈成〉、奖章表扬、人事控告案件及法官评鉴事项。 九关于职员训练、进修、研究、讲习、工作历练、轮调事项。 一○关于职员差勤、加班、出国事项。 一一关于职员退抚、资遣、法官停止及减少办案事项。 一二关于职员待遇、保险、福利、文康活动事项。 一三关于人事人员铨审、考绩、奖惩、退休、抚恤事项。 一四关于职员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搜集、汇送、保管、统计、编制事项。 一五关于职员证明、证件核发事项。 一六关于职员人事各项行政管理、业务检查事项。 一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55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