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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关于单位预算岁 (入) 出 (概) 预算、追加减预算之拟编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单位预算动支预备金之审核及各项专案经费核拨事项。 三关于依政府采购法办理之监办事项。 四关于单位预算执行及会计业务之督导检查事项。 五关于单位预算各项收支作业之会签、监验事项。 六关于单位预算会计事项之审核、编制、纪录、整理、保管、送审等事项。 七关于单位预算各式会计报告及决算编报事项。 八关于单位预算国有财产增减表及财产目录之审核事项。 九关于冤狱赔偿核发事项。 一○关于单位预算机关会计报表、凭证、帐册之销毁、核转事项。 一一关于会计机构组织、员额编制及人力规划建议事项与请颁印信、移交等事项。 一二关于会计人员任免、迁调等铨审作业及考绩、奖惩、退休、抚恤、培训计划、进修等事项之审核、核转事项。 一三关于会计业务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一四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56 条 统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公务统计资料之登录、审核。 二关于公务统计月报、半年报、年报、法官办案情形报表之查编事项。 三关于庭长法官考核下级审法院庭长法官办案情形统计事项。 四关于奖惩资料之统计事项。 五关于统计年度计划之拟订、考核暨司法统计法令之研拟、执行事项。 六关于司法统计调查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统计专题研究分析之办理事项。 八关于统计机构组织、编制、请颁印信及移交事项。 九关于统计人员任免、迁调等铨审作业及考绩、奖惩、退休、抚恤等事项。 一○关于公务统计月报、半年报、年报之审核、汇编事项。 一一关于司法调查统计之规划、设计事项。 一二关于台湾司法统计专辑等书刊之编印及统计法令汇集事项。 一三关于司法统计资讯系统作业之管理事项。 一四关于统计业务之督导、检查事项。 一五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57 条 政风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机构组织编制、请颁印信及移交事项。 二关于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事项。 三关于政风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四关于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 (成) 、奖惩等事项。 五关于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法令之拟订、宣导、执行事项。 七关于推动资讯保密措施事项。 八关于泄密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关于机关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一○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一关于本室一般行政事务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贪渎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订、执行、考核事项。 一三关于贪渎不法之查察、发掘及处理事项。 一四关于政风业务之兴革建议事项。 一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一六关于政风法令及政风工作手册之搜编、拟订、宣导、执行事项。 一七关于维护优良司法风纪事项。 一八关于涉及司法风纪之人民陈诉或机关函查案件之会办事项。 一九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二○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营缮采购案配合办理事项。 二一协助推动本院革新便民措施事项。 二二关于本院所属机关政风业务视导事项。 二三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58 条 各法院得自行订定办事要点,并陈报司法院核备。 第 5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