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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关于人民陈诉、诉愿、国家赔偿、冤狱赔偿求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院长移交案及法官调职移交报告书之汇办事项。 九关于法官自律委员会、司法事务分配小组行政事务之处理事项。 十不属于其他各科室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81 条 研究考核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研究发展工作之推行事项。 二关于年度工作计划编拟事项。 三关于公文稽催管制事项。 四关于案件进行检查事项。 五关于各项列管事项之追踪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自行检查事项。 七其他有关研究考核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82 条 研究发展考核进行情形及结果,承办人员应按月列表送请书记官长转送院长核阅,并依其权责作适当之处理。 第 83 条 总务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经费出纳事项。 二关于司法用纸样张、请领、审核及发售事项。 三关于司法收入事项。 四关于赃证物品之保管事项。 五关于案内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存入国库之出纳事项。 六关于财物购置、保管、发给事项。 七关于公有厅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项。 八关于实物配给事项。 九关于同仁福利事项。 十关于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调配训练与考核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总务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84 条 主办总务人员应随时注意支出之款项是否已超出预算。必要时应向上级长官陈明。 第 85 条 资料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法规、判例、解释等资料之搜集、分析、编辑、登记、分送、传观、保管事项。 二关于裁判书公报之编印、发行事项。 三关于图书资料、报刊之搜集及图书室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卷宗之编号归档及保管事项。 五其他与法律资料有关及长官交办事项。 前项业务于未设资料科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由文书科办理。 第 86 条 各项卷宗应分别编号保存。 卷宗归档编号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订定统一办法行之。 第 87 条 诉讼卷宗之调取,应经法官以上人员签章,行政卷宗应经单位主管以上人员签章。 第 88 条 诉讼辅导科办理为民服务与诉讼辅导事项。其实施要点由司法院订之。 第 89 条 资讯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长之命,处理资讯室之行政事项,另置资讯管理师、操作员若干人;必要时得置设计师,以处理资讯事项。资讯室所主办之文稿,应会由书记官长送陈院长核定。 第 90 条 资讯室之职掌如下: 一配合司法资讯业务之协调、推动事项。 二关于资讯应用系统之建置、测试、维护及版权控管事项。 三关于系统程式、文件之保管、更新事项。 四关于资讯设备及网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维护事项。 五关于资讯资料库之建立、运用、管理事项。 六关于资讯教育训练及进修计划之研拟、执行事项。 七关于执行资讯业务之谘询辅导事项。 八关于资讯系统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项。 九关于资讯作业标准化建立事项。 十其他有关资讯业务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91 条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置法警若干人,其管理办法及执行职务注意事项另订之。 第 92 条 法院设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及政风室,依照法令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统计及政风事项。 第 93 条 前条人员应受院长之指挥监督。 第 94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主办文稿,应会由书记官长送陈院长核 定。 第 95 条 (删除) 第 96 条 法院得自行订定办事要点,层报司法院核备。 第 9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