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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车型年之车辆除须达本标│ ││││准外,并应配备车上诊断系统│ ││││〈On Board Diagnostics,简│ ││││称 OBD〉。│ ├───┼───┼───┤ (三) 行车型态测定碳氢化合物 (HC│ │–│1.2 │220 │) 排放标准以非甲烷碳氢化合│ ││││物 (NMHC) 为测定值。│ ││││ (四) 车上诊断系统 (OBD)相关规│ ││││定依‘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 ││││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 ││││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 ││││ (五) 本标准测定与检验方法依‘汽│ ││││油汽车废气排放测试方法与程│ ││││序’及‘汽油汽车耐久测试方│ ││││法与程序’。│ ││││ (六) 依欧盟 98/69/EC 指令,型式│ ││││I 、型式 II 、型式 V及附│ ││││录 XI 之测试规定,并符合该│ ││││指令附录 I第 5.3.1.4节│ ││││表中 B (2005) 所列之排放标│ ││││准、排放控制系统有效使用期│ ││││限及保证期限者,亦视同符合│ ││││本标准。│ ││││二、使用中车辆检验:│ ││││ (一)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厂之│ ││││国产车及装船之进口车除须达│ ││││本标准外,并应配备车上诊断│ ││││系统 (OBD)。│ ││││ (二) 进口国外使用中车辆应比照新│ ││││车检验达“行车型态测定”及│ ││││“惰转状态测定”之标准,惟│ ││││若车辆出厂年份达五年 (含) │ ││││以上且经本署指定之检验机构│ ││││检视其装置之空气污染防制设│ ││││备仍能有效运作者,得仅实施│ ││││使用中车辆检验“惰转状态测│ ││││定”之标准。│ ││││ (三) 本标准测定与检验方法依‘汽│ ││││油汽车废气排放测试方法与程│ ││││序’。│ └───┴───┴───┴────────────────┘ 第 4 条 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系汽车曲轴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氢化合物 (HC) 之标准,规定如左表: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 ) 第 24723-24724 页) 第 5 条 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排气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氢化合物 (HC) 、氮氧化物 (NOx)、甲醛 (HCHO) 、粒状污染物及黑烟之标准,分行车型态测定、目测判定及仪器测定,规定如左表: ┌─┬─┬─────┬────────────────────┐ │交│施│适用情形│排放│ │通│行│├────────────────────┤ │工│日││行车型态测│ │具│期│││ │种││├───────────┬──┬──┬──┤ │类│││分类│CO│THC │NOx │ ││││││││ ││││││││ ││││││││ ││││││││ ├─┼─┼─────┼───────────┴──┴──┴──┤ │柴│发│新车型审验│–│ │油│布│新车检验││ │及│日├─────┼────────────────────┤ │替││使用中│–│ │代││车辆检验││ │清├─┼─────┼────────────────────┤ │洁│七│新车型审验│–│ │燃│十│新车检验││ │料│六├─────┼────────────────────┤ │引│年│使用中│–│ │擎│七│车辆检验││ │汽│月│││ │车│一│││ ││日│││ │├─┼─────┼────────────────────┤ ││七│新车型审验│–│ ││十│新车检验││ ││七├─────┼────────────────────┤ ││年│使用中│–│ ││七│车辆检验││ ││月│││ ││一│││ ││日│││ └─┴─┴─────┴────────────────────┘ ┌────────────┬─────────────────┐ │标准│备│ ├───┬──┬─────┤│ │定│目测│仪器判定││ ││判定│││ ├───┼──┼──┬──┤│ │粒状污│烟黑│烟黑│烟黑││ │染物│ (%│ (%│ (%││ ││率光│率光│度染││ ││透不│透不│污) ││ ││) │) │││ ├───┼──┼──┼──┼─────────────────┤ ││–│40│50│一、新车型审验及新车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