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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务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行政课、经济课、刑事课、后勤课、外事课、秘书室、督察室、人事室、保防室、会计室、勤务指挥中心、保安警察队、分驻 (派出) 所,分别掌理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二条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项。 第 4 条 行政课职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调整,分驻 (派出) 所、查验登记站之设置、辖区划分或变更及勤务实施规划等事项。 二、交通安全维护、疏导、管制、整理、宣导、交通事故处理登录及交通违规案件之入案、移送、申诉等事项。 三、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执行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事项。 四、协助港区环保、防疫工作之推行、防治事项。 五、港区通行证制作、核发、注销及资料之整理、统计、登记等事项。 六、勤前教育之规划实施事项。 七、防情通讯及警报设施整备协调事项。 八、协助执行港务行政相关事项 (含设施、管制、航管等) 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港区灾难抢救有关警力之派遣、协调配合事项。 十、其他有关行政、交通、保安、户口、正俗、民防等业务事项。 第 5 条 经济课职掌如下: 一、经济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协助市场监视及稳定物价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办理伪造币券、地下钱庄 (高利贷放) 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协助办理走私、漏税、私菸酒、取缔私运大陆地区物品及仿冒案件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其他有关经济警察业务事项。 第 6 条 刑事课职掌如下: 一、防范犯罪宣导及社会性犯罪之策划督导事项。 二、犯罪侦防及刑事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检警联系及与各刑事警察单位之工作联系。 四、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处理事项。 五、无名尸体、拾得物、漂流物之处理事项。 六、刑事装备器材购置之拟议、保养运用事项。 七、协助查缉走私、漏税案件。 八、犯罪纪录之规划实施事项。 九、刑事资讯系统之执行事项。 十、其他有关刑事业务事项。 第 7 条 后勤课职掌如下: 一、财产 (含动产、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车辆购置、管理、调度事项。 四、财物之采购、保管、分发事项。 五、油料之筹补、分配、报销作业事项。 六、装备器材之采购、分配、管理、督导事项。 七、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考事项。 八、通讯装备之管理、维修及通讯业务之处理。 九、财产之帐簿登记及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十、员警服装之制发、管理事项。 十一、本局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十二、资讯系统整体规划、管理运作事项。 十三、资讯系统设备购置之拟议、保养运用事项。 十四、资讯教育讲习、训练、执行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后勤、资讯业务事项。 第 8 条 外事课职掌如下: 一、办理外国人入出国境证照查验勤 (业) 务。 二、涉外案件及外国人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证照查验、侨防工作、外侨维护及涉外事件处理等事项。 五、禁航及船员限航案件处理。 六、船员异动、过境调船、留岸就医及外籍船员遣送离境等案件处理。 七、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盖用、典守事项。 二、局长亲 (密) 启公文之登收、缮发、管制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本局工作报告、简报、年鉴之汇编事项。 五、本局局务会报、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指 (裁) 示事项之追踪、管考。 六、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本局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缮校事项。 七、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本局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检调清理事项。 八、本局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九、本局行事历、重要措施之汇编事项。 十、本局综合性计划、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十二、本局业务督考及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推展事项。 十三、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十四、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签报事项。 十五、公文处理及成绩之定期考核、奖惩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