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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运务处为办理行车及客货车车调辆调度、客货运输、列车编组等事项,得设下列各所、场、段、组、站: 一调度总所、台北、彰化、高雄、花莲调度所。 二七堵调车场。 三台北、台中、高雄、宜兰、花莲等五运务段,各设车班组,台北四组、台中一组、高雄二组、宜兰一组、花莲一组、劳工安全卫生室。 四台北、台中、高雄设特等站。其余设一、二、三等站及简易站各若干站。 第 3 条 本局电务处为办理电气通讯、号志、中央控制行车制及电化行车设备养护、电务新设工程之规划施工,全线电讯系统监视指挥、障碍分析及电话室之管理等,得设下列各段、中心: 一台北、彰化、高雄、花莲等四电务段及台北、彰化等二号段。各段得设分驻所,高雄、花莲电务段及台北、彰化号志段设劳工安全卫生室。 二台北、新竹、彰化、嘉义、台南等五电力段得设电力调配室。 三电讯中心。 第 4 条 本局工务处为办理铁路工程、路线保养、房屋营缮、轨道之机械养路作业、钢梁维修加固等事项,得设下列各段、队: 一宜兰、台北、台中、嘉义、高雄、花莲、台东工务段,得设劳工安全卫生室。 二第一、第二养路机械队。 三钢梁队,得设劳工安全卫生室。 第 5 条 本局机务处为办理动力车及客货车之检车保养及动力车之驾驶、检查、保养等事项得设下列各段: 一七堵、台北、彰化、高雄、花莲机务段、板桥、新竹、台中、嘉义、宜兰、台东机务分段,机务段得视业务需要于辖区重要地点设分注所、劳工安全卫生室。 二七堵、台北、彰化、高雄检车段,新竹、嘉义、高雄港检车分段,检车段得视业务需要于辖区重要地点设分注所、劳工安全卫生室。 第 6 条 本局材料处为办理材料仓库运输管理及全路材料预算编制及管制调度等事项得设下列各厂、中心。 一台北、松山、高雄、花莲材料厂,并得视业务需要于沿线重要地点设材料库。 二材料管制中心。 第 7 条 企划处为办理电子计算机操作,提高管理及营运有关资讯之建立运用及供应事项得设资讯中心。 第 8 条 运务处调度总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组长四人 (由主任调度员或技术人员兼任) 、各调度所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七堵调车场置场长一人,各运务段各置段长一人、副段长二人。 除前项人员外,调度总所并置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 (兼任) 主任调度员、副主任调度员、帮工程司、调度员、工务员、副调度员、课员、事务员、电报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司事、电报佐理、汽车司机、运务工等各若干人;七堵调车场并置总务主任、输送主任、运转主任、副站长、劳工安全管理员、劳工卫生管理员 (兼任) 、站务员、电报员、站务佐理、电报佐理、运务工等各若干人。 各运务段并置劳工安全卫生主任 (专任或兼任) 、劳运稽查、主任事务员、车班主任、车班管理员、劳工安全管理师 (兼任) 、劳工卫生管理师 (兼任) 、站长、站务主任、替班站长、副站长、列车长、事务员、车长、站务员、电报员、站务佐理、电报佐理、运务工、汽车司机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电务处各电务、号志、电力段各置段长一人、电务段置副段长二人、台北号志段置副段长二人、彰化号志段置副段长三人、台北、彰化、台南三电力段各置副段长二人,其余各置副段长一人 (均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电讯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均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 除前项人员外,各电务段并置正工程司五人、副工程司十人及技术主任 (由技术人员兼任) 、分驻所主任 (由技术人员兼任) 、总机室主任 (由技术人员兼任) 、劳工安卫生主任 (专任或兼任) 、帮工程司、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员、主任事务员、事务员、司事、技术领班、技术副领班、技术助理、库守、业务工等各若干人。 各号志段并置正工程司五人、副工程司五人及技术主任 (由技术人员兼任) 、分驻所主任 (由技术人员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帮工程司、工务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助理工务员、监工员、主任事务员、事务员、司事、技术领班、技术副领班、技术助理、库守各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