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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设各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处:中长程发展、经建计划、重大投资、资源规划、经营策略、专案研究分析评估及资讯系统之建立运用等事项。 二营业处:行销业务、客、货运经营、附属事业管理及有关营业设施、设计、调查、督导、考核等事项。 三运务处:行车、运转、车辆调度、车辆设置调整及有关运输设备、保安之设计、督导、考核等事项。 四工务处:桥隧、路线、工程、建筑、产业管理之设计、督导、考核等事项。 五机务处:动力车、客货车运用计划、车辆设备、设计、督导、考核等事项。 六电务处:电讯、照明、号志及电力等电务设施之设计、督导、考核等事项。 七材料处:材料筹划、采购保管、调配、稽核等事项。 八秘书室:稽核、翻译、译电、会报、法律事务、机密文件、研究发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计划之汇编、管制考核、各项重要业务检查、建议研究、业务报导、典礼、谘询、新闻行政及总动员业务之规划、推行、演习测验督导考核等事项。 九行政处:福利、文书、印信、事务管理、财务调度、国内外债务筹划、出纳及公用汽车保养等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室:统筹规划、督导及推行劳工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其附属机关;副局长三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掌理全局工程规划、审核、督导及有关技术研究事项;副总工程司六人,协助之。 第 5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十人,正工程司四十七人、秘书四人、副工程司四十二人、专员二十五人及各处、室置人员如下: 一企划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三人 (内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中一人并兼任资讯中心主任) 计划课长、研析课长、资源课长各一人。 二营业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客运课长、货运课长、规划课长各一人。 三运务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计核课长、运转课长 (由相当技术人员或主任调度员兼任) 、输送课长各一人。 四工务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 (由正工程司兼任) 、桥隧队长、路线课长、工程课长、建产课长 (均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稽工课长各一人。 五机务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 (由正工程司兼任) 、行车技术课长、车辆课长、工事课长 (均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管理课长各一人。 六电务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 (由正工程司兼任) 、电讯课长、号志课长、电力课长、工事课长、考核课长各一人 (均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 七材料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 (内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料务课长、采购课长、稽核课长各一人。 八秘书室:主任一人 (由主任秘书兼任) 、副主任一人、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第四课课长各一人 (内第二课长由技术人员兼任,余专任) 。 九行政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文书课长、事务课长、公益课长、财务课长、出纳课长各一人。 一○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人,第一课、第二课课长 (均为兼任) 各一人。 前项人员外,并置帮工程司、稽查、主任调度员、副主任调度员、调度员、副调度员、主任课员、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课员、工务员、电报管理员、助理工务员、事务员、电报员、司事、电报佐理、技术领班、技术助理、汽车司机、库守、技术工、守卫班长、业务工等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第一课长、第二课长、第三课长各一人,并置视察一人、专员二人及主任课员、课员、助理员、司事等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局设计会处,置会计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总帐课长、审核课长、检查课长、成本课长、统计课长各一人,并置专员九人及帐务检查员、材料点查员、主任课员、课员、司事等各其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第一课长、第二课长、第三课长各一人,并置视察三人、专员三人及主任课员、课员、助理员、办事员、司事等各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