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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彩虹门、条幅、布幔等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市城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及监督管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市政、园林、公安、交通、环保、气象和飞行管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户外广告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经营。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的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还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负责办理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设施形态、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联合审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广告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