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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州市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3-09-28
【实施时间】 2003-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制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悬挂、张贴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广告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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