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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3]73号
【颁布时间】 2003-10-15
【实施时间】 2003-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建设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高超、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实用技能人才队伍,推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3—2005年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以加强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实用技能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创新实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为动力,努力构建实用技能人才终身学习需要的职业培训体系,优化培训结构,整合培训资源,实施蓝领高地战略,着力构建四大主导产业需要的技能人才群体。
  
  二、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包括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各类复合型人才的企业技术工人队伍。到2005年,力争使我市企业的中级技术工人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要达到30%以上,比“九五”期间增长2.2倍。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务院规定的就业准入的职业的持证率要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对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力度,快速培训紧缺的实用技能人才。
  
  1.加强实用技能人才培养的法制建设。树立实用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意识,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流动、引进、奖励在内的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逐步完善有关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实用技能人才的成长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
  
  2.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扩大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的范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上自学成才确有技术专长的,都可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二是改革技师资格的申报条件,对具有丰富的实践生产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突出的人员,可以缩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这一基本申报条件。三是对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工人技师。建立老、中、青三结合的工人技师队伍,逐步使工人技师队伍实现知识化、年轻化,使更多的技术工人变成知识工人。
  
  3.建立实用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按照实用技能人才所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制定与其相匹配的工资指导价位。每个职业(工种)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确定工资指导价位,依次作为企业对实用技能人才进行分配的参考,从宏观上指导和引导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激发技术工人钻研技术、学习业务的积极性。
  
  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三个原则,实施三项制度。一是坚持就业和上岗准入原则。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为切入点,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对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二是坚持劳动力资源先开发后使用的原则,在全市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实现先培训、后上岗,使参加培训的新生劳动力的50%达到初级工水平,40%达到中级工水平,10%达到高级工水平。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形成以质量控制为前提,科学管理为基础,技术支持为手段,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并使其与就业制度相衔接。对持证上岗工作要加大监察力度,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坚持实用技能人才是人才的原则,建立实用技能人才选拔制度,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使职业技能竞赛在我市制度化,每2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大规模的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建立稳固的实用技能人才培养支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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