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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警务科、海务科、船务科、后勤科、训练科、国际科、秘书室、督察室、海洋资讯调查中心、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及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直属船队,分别掌理其应办事项。 第 4 条 警务科职掌如下: 一各级队之警力调配及辖分划分事项。 二警备、警卫、警戒及其他勤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各项勤务法令疑义之解释事项。 四各项应勤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五机动警力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六海上聚众活动之处理事项。 七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走私、偷渡、偷运械弹、毒品等案件防处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安检工作执行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安检警力、装备需求之建议事项。 一一限制入出境对象之防制及联系事项。 一二民防工作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三保防工作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四保防教育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五安全防护、保密措施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六员警 (工) 生及新进人员身家调查工作事项。 一七社会治安调查资料之搜集、处理及考核事项。 一八安检、社会谘询布置搜集、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警务业务事项。 第 5 条 海务科职掌如下: 一协助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 二协助海上船舶部撞搜证及其他海上纠纷之搜证、处理事项。 三协助海难船舶与人员之搜索、救助及紧急医疗救护事项。 四协助海洋灾害之救护事项。 五协助渔业权及渔业秩序之维护事项。 六协助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 七协助海洋气象科学调查研究事项。 八其他有关海务业务事项。 第 6 条 船务科职掌如下: 一船艇建造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船艇管理与维修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船艇定保、岁修、海损、航修、一、二级自力维保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四船舶、航仪研究发展、通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通信设备及其维修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诸元之申请、律定与通讯纪律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七其他有关船务业事项。 第 7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财产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 (舍) 之分配、管理、维修及保险事项。 四租借房地、港湾、码头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车辆之购置、管理、维修与调度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船艇、通讯设备与刑事器材之采购及其维修招标事项。 七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八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一○驾驶之雇用、调派及考核事项。 一一各项办公设备与应勤装备之采购、保管及配发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第 8 条 训练科职掌如下: 一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员警精神教育之规划及督导办理事项。 三案例教育之搜集、编撰及督导实施事项。 四员警心理辅导、谘商及晤谈事项。 五员警海事与安检专业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水上警察专业课程之规划、教材之审核等事项。 七员警出国进修考察之计划、遴选及审核事项。 八教育训练之各项教学设施规划及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水上警察教育训练业务事项。 第 9 条 国际科职掌如下: 一涉外案件查处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与他国海上执法机关或相关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三海域执法相关法规适用疑义之研究处理。 四其他有关外事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庶务及出纳事项。 二事务性与各项消耗性物品之采购、管理及维修事项。 三水、电及电话费用核销事项。 四工友与技工之雇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项。 五集会、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 六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七各项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业务督考及管制事项。 九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之督导事项。 一○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 一一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