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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3]13号
【颁布时间】 2003-04-26
【实施时间】 2003-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5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八、实施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管理:往返于城镇与农村地区的公共汽车每天要进行彻底的清扫消毒,不超载运行,保持开窗换气,空调车要保持强制通风换气。
  九、加强墟镇农贸市场集市等人流较多场所、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对室内市场要搞好通风换气工作,及时清运垃圾,对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企业(工厂)、事业单位预防控制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为防止在企业(工厂)、事业单位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引。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对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措施,并向职工宣传和抓好落实。
  二、每天了解职工健康状况,尤其是有员工密集工作场所或有集体宿舍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健康检查制度,并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员工,要尽快送正规医院就医。
  三、若有员工被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单位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报告有关情况,并密切留意与患病员工同宿舍、同工作环境等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与患者同宿舍、同工作环境、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建议暂停上班,留在家或宿舍观察10天以上,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后方可上班。
  四、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的宿舍、室内工作场所要及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
  五、凡是家人、亲属、常接触的同乡朋友被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员工,必需主动向企业(工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企业(工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应加强对其观察,一旦有可疑病症(发热、头痛、咳嗽)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六、工作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员工集体宿舍,要尽量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应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做到充分通风透气。空调工作场所应调节足够的新风分配量,并每周对新风房、过滤网等进行清洁、消毒二次以上。
  七、工作场所的工作台、地面等,每天应做好班前、班后的清洁工作;必要时,建议用500mg/L的有效氯的消毒液擦拭工作台和拖地,每天下班后进行一次。
  八、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的班时,不能过度加班,以保证员工充分的休息;注意员工的营养需要,应组织员工进行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注意防寒保暖。
  九、宣传卫生防病相关知识,教育员工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等良好习惯,特别是班前、班后应洗手,提高员工预防疾病的意识。
  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人人动手除“四害”,大搞环境卫生,保持工作生活环境整洁,预防疾病发生。
  十一、可以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适当开展预防性消毒。
  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为防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公共汽车、火车、客轮、出租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一、本指引适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
  二、客舱、车厢应尽可能使用自然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可加用机械通风装置。属密闭空调客舱、车厢的,应最大程度地调节换气频率,确保内外空气的有效交换。
  三、交通工具在结束运输后,尽可能打开门窗或配合机械通风,最大程度换气。要及时做好清洁,对扶手、座位、桌子等乘客频繁接触的部位,应选用有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按使用说明进行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进行清洁。
  四、公共交通单位、公司应对司乘人员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须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暂停上班。
  五、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司乘人员,留家观察两周,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方可上班。
  六、司乘人员应注意乘客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应劝其搭乘通气良好的其他交通工具。如不能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必需让其戴口罩,尽量使其与其他乘客隔离。
  七、近10天有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不要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八、当交通工具上确认载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能就地终止运行的应就地终止运行,通知当地医院派救护丰收治病人;如不能就地终止运行的,则应通知前方下一站做好病人的转送医院收治准备工作,到站后即转送医院诊治,该交通工具或车厢应进行终未消毒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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