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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步:2004年,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三分之二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6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 第三步:2005年,各地要对三年来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评先奖优工作,促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底前,全省90%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采取以下措施抓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院确定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司法厅确定3—4个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县,设区的市司法局也要确定1—2个试点县,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点抓1—2个乡镇,司法所要重点抓1—2个村(社区)。通过抓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向基层,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研,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为基层调委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三年内,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适时组织力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对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验收。把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经常性督查结合起来。各市、县(区)法院和司法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五)2005年底,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对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表彰。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规范化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全省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可根据人员数量及具体情况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选聘调解员,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组合设立区域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自然村、城市小区、企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在十户左右农产、居民楼院、企业班组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在基层司法所,接受综治办、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协调和指导,与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一道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标准: 1、有班子、有队伍、有办公室(含调解室)、有牌子、有印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 2、工作经费到位,调解人员报酬落实。 3、健全五项制度:即学习例会制度、调解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4、设立“五簿”、“二册”。“五簿”即学习会议记录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登记簿、排查登记簿、回访登记簿。“两册”即调委会委员花名册、十户调解员 (或纠纷信息员)花名册。 5、做到“四上墙”:即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墙。 6、人民调解员持工作证或挂牌上岗。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具备以上基本标准外,应达到:有一间调解室;有一部电话;有交通工具;有专门工作经费;聘用(有条件的)1—2名专职委员。 对村(社区)等调委会,各地也要为其办公条件、人员培训等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民(社区居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备案;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