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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委办发[2003]8号
【颁布时间】 2003-05-05
【实施时间】 2003-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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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2、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可以组织参与调解并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
  
  3、定期进行人民调解员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4、基层人民法院对有调解经验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作风正派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5、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对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本辖区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的集体座谈和研讨。
  
  6、对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分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经常性教育人民调解员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2、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协调和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5、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6、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7、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
  
  十一、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汇报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本级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和向下级党政领导通报情况;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领导分片抓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联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构,分别由有关领导和庭(处)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各级综治委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因领导不重视,对民间纠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非正常死亡,影响恶劣的,要坚决实行综治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要指挥在前,调处在前。各级公安、民政、土地、林业、城建、经贸委、教育、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做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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