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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6 条 泳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从业人员应予劝阻,劝阻无者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一入池前未淋浴冲洗者。 二未穿着清洁泳衣裤泳帽者。 三携带动物入池 (场) 者。 四在泳池范围内饮食物品或吸菸者。 五饮酒过量显有醉态者。 六患有疾病显不宜游泳者。 七在池 (场) 内吐痰、小便或抛弃污物者。 八其他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者。 前项规定及前条第八款规定业者应标识于明显处所。 第 17 条 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之规定,于非营业性之公共游泳场所准用之。 第 18 条 电影片映演业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附表二室内空气品质卫生标准。 二顾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从业人员应予劝阻,劝阻无效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一) 随地抛掷瓜果皮核、残渣、纸屑、菸蒂、口香糖或其他废弃物者。 (二) 随地吐痰、槟榔渣汁或大小便者 (三) 搁足于前排座椅者。 (四) 在非指定场所吸菸者。 (五) 其她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 三每场演毕后,应即打扫清洁及调节空气,其隔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附表二 ┌──────────────────────────────┐ │室内空气品质卫生标准│ ├──────────────────────────────┤ │一空气悬浮微粒之限值,在标准状态下一立方公尺空气中,不包括│ │粒径大于十微米粗粒时为一百四十微克 (ug/N m) ,包括粒径大│ │于十微米粗粒时为一百七十微克 (ug/N m) 。│ │二空气菌落数依落下法每五分钟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个。│ │三空气流动量每秒钟平均不得超过零点五公尺。│ │四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一五。│ │五使用冷气设备者,室内与室外温度相差不得超过摄氏十度,其相│ │对湿度应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五。│ └──────────────────────────────┘ 第 19 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雇用从业人员时,应先造具名册,并检附指定医疗机关健康检查证明文件,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第 20 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督促从业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前项健康检查之对象、项目、方法及次数附表三。 附表三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方法及次数│ ├──────────┬────┬────┬──────┬──┤ │检查项目│活动性肺│血清检查│传染性眼疾、│视力│ │检查方法及次数│结核││传染性癞病及││ │从业别及检查对象│││传染性皮肤病││ ││││或其他传染病││ ├─────┬────┼────┼────┼──────┼──┤ │一旅馆业│清洁及服│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务人员│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二理发美│理发美发│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一年│ │发美容│美容技术│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一次│ │业│士及助手│││││ ├─────┼────┼────┼────┼──────┼──┤ │三浴室业│清洁人员│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按摩人│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员│││││ ├─────┼────┼────┼────┼──────┼──┤ │四娱乐业│清洁及服│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务人员│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 │五游泳业│清洁人员│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及救生人│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员│││││ ├─────┼────┼────┼────┼──────┼──┤ │六电影片│清洁及服│X光检查││││ │映演业│务人员│一年一次││││ └─────┴────┴────┴────┴──────┴──┘ 第 21 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癞病、传染性性病、传染性眼疾、、传染性皮肤病及其他经本署指定之传染病者,应立即停止从业。 前项停止执业者,非经治愈及指定医疗机构复检合格给证,不得再从业。 第 22 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应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法处罚之。 第 23 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或经依前条处罚,仍未改善者,得予下列之处罚: 一勒令停止营业三日至七日。 二勒令歇业并吊销营利事业登记证。 第 24 条 负责人受吊销营利事业登记证之处分者,在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设立同种营业。 第 2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