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台湾省营业卫生管理规则(新 88.08.05 订定)

[接上页]
第 16 条
  
  泳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从业人员应予劝阻,劝阻无者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一入池前未淋浴冲洗者。
  
  二未穿着清洁泳衣裤泳帽者。
  
  三携带动物入池 (场) 者。
  
  四在泳池范围内饮食物品或吸菸者。
  
  五饮酒过量显有醉态者。
  
  六患有疾病显不宜游泳者。
  
  七在池 (场) 内吐痰、小便或抛弃污物者。
  
  八其他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者。
  
  前项规定及前条第八款规定业者应标识于明显处所。
  
  第 17 条
  
  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之规定,于非营业性之公共游泳场所准用之。
  
  第 18 条
  
  电影片映演业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附表二室内空气品质卫生标准。
  
  二顾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从业人员应予劝阻,劝阻无效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一) 随地抛掷瓜果皮核、残渣、纸屑、菸蒂、口香糖或其他废弃物者。
  
  (二) 随地吐痰、槟榔渣汁或大小便者
  
  (三) 搁足于前排座椅者。
  
  (四) 在非指定场所吸菸者。
  
  (五) 其她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
  
  三每场演毕后,应即打扫清洁及调节空气,其隔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附表二
  
  
┌──────────────────────────────┐
  
  │室内空气品质卫生标准│
  
  ├──────────────────────────────┤
  
  │一空气悬浮微粒之限值,在标准状态下一立方公尺空气中,不包括│
  
  │粒径大于十微米粗粒时为一百四十微克 (ug/N m) ,包括粒径大│
  
  │于十微米粗粒时为一百七十微克 (ug/N m) 。│
  
  │二空气菌落数依落下法每五分钟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个。│
  
  │三空气流动量每秒钟平均不得超过零点五公尺。│
  
  │四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一五。│
  
  │五使用冷气设备者,室内与室外温度相差不得超过摄氏十度,其相│
  
  │对湿度应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五。│
  
  └──────────────────────────────┘

  
  第 19 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雇用从业人员时,应先造具名册,并检附指定医疗机关健康检查证明文件,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第 20 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督促从业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前项健康检查之对象、项目、方法及次数附表三。
  
  附表三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方法及次数│
  
  ├──────────┬────┬────┬──────┬──┤
  
  │检查项目│活动性肺│血清检查│传染性眼疾、│视力│
  
  │检查方法及次数│结核││传染性癞病及││
  
  │从业别及检查对象│││传染性皮肤病││
  
  ││││或其他传染病││
  
  ├─────┬────┼────┼────┼──────┼──┤
  
  │一旅馆业│清洁及服│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务人员│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二理发美│理发美发│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一年│
  
  │发美容│美容技术│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一次│
  
  │业│士及助手│││││
  
  ├─────┼────┼────┼────┼──────┼──┤
  
  │三浴室业│清洁人员│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按摩人│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员│││││
  
  ├─────┼────┼────┼────┼──────┼──┤
  
  │四娱乐业│清洁及服│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务人员│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
  
  │五游泳业│清洁人员│X光检查│血清检查│临床检查一年││
  
  ││及救生人│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员│││││
  
  ├─────┼────┼────┼────┼──────┼──┤
  
  │六电影片│清洁及服│X光检查││││
  
  │映演业│务人员│一年一次││││
  
  └─────┴────┴────┴────┴──────┴──┘

  
  第 21 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癞病、传染性性病、传染性眼疾、、传染性皮肤病及其他经本署指定之传染病者,应立即停止从业。
  
  前项停止执业者,非经治愈及指定医疗机构复检合格给证,不得再从业。
  
  第 22 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应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法处罚之。
  
  第 23 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或经依前条处罚,仍未改善者,得予下列之处罚:
  
  一勒令停止营业三日至七日。
  
  二勒令歇业并吊销营利事业登记证。
  
  第 24 条
  
  负责人受吊销营利事业登记证之处分者,在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设立同种营业。
  
  第 2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