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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委办发[2003]9号
【颁布时间】 2003-03-24
【实施时间】 2003-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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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八)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三、确定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
  
  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一)全省建立起以乡镇、街道为中心,村、社区居民委为主体,村、居民小组(楼院)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为延伸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并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联合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纵横交错、覆盖全省的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创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三年内全省一类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二类调解委员会控制在20%以内,消灭三类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要在2003年底以前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
  
  (三)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顺利对接。
  
  (五)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三年内人民调解争创“四无”活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标准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委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0%、50%、70%。
  
  四、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
  
  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是:
  
  (一)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年,省、市、县(市)区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法院分管院长和司法厅(局)长担任。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三)实行全面整顿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整顿、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在整顿中,按照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成员;逐步将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村、居民小组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2004年下半年将组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四落实”工作大检查,对“四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04年底结合整顿调整工作,评选出一批“优秀标准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提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2003年各地要推出一批试点单位。2004年,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地方政府直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百个摊床以上的集贸市场、百户流动人口集聚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巩固和建立一批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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