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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委办发[2003]9号
【颁布时间】 2003-03-24
【实施时间】 2003-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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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2003年,省司法厅将举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师资培训班,培训重点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基本内容,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要求,提高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组织类似的培训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积极推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调解人员等级制、首席调解员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面向基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确定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单位,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的研究,不断探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
  
  (七)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开展年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表彰和争创“四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基层开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创“四无”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激励各地、各部门做好人民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在2005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三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新的部署。
  
  通过上述措施,三年内,使我省形成一个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网络健全、工作程序规范、人员素质较高、预防调处纠纷能力较强,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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