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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下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秘书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勤务指挥中心。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下:
  
  一、本总队派驻机关安全维护事项 。
  
  二、警力配备、调整及派遣事项。
  
  三、警备、警卫、警戒及应变事项。
  
  四、防空防护及配合军事行动事项。
  
  五、各种演习及专案工作之实施事项。
  
  六、警察勤务之规划事项。
  
  七、机动保安警力之规划、检测及运用事项。
  
  八、重点节日加强戒备之规划、执行、督导与考核事项。
  
  九、其他有关行政、刑事、交通、外事、保安、警务、民防等工作事项。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下:
  
  一、员警座谈会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各项文康活动、交谊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三、勤 (业) 务督导之规划、执行、考核及通报事项。
  
  四、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事项。
  
  六、警察教育、训练、进修等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警察风纪之调查及预防事项。
  
  八、员警违法事件之查处事项。
  
  九、政风业务及监标、监验之会办事项。
  
  十、员警申诉案件之查处事项。
  
  十一、机动警力、聚众活动重大演习及灾害处理之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员警心理谘商辅导工作。
  
  十三、员警风纪工作、考核、教育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十四、模范警察、训练楷模、模范母亲、模范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选
  
  、表扬事项。
  
  十五、案例教育资料之搜集、编纂及督导、实施事项。
  
  十六、员警因公出国考察计划之拟定、遴选、审核、执行事项。
  
  十七、服务通讯稿件之搜集、编撰、校对、及发行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 6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下:
  
  一、财产 (含动产与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采购及处分财物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事项。
  
  三、仓库之保管检查事项。
  
  四、武器、械弹、车辆之管理、考核事项。
  
  五、电讯设备之规划与维护事项。
  
  六、驾驶、技工、工友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七、办公厅及员工宿舍之检修事项。
  
  八、水电之装修与使用管制事项。
  
  九、办公处所与各种集会场所之设计布置及环境清洁维护事项。
  
  十、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存提与零用金之收支及保管登记事项。
  
  十一、员工薪饷印领清册之编造与经费之领发及各大队 (队) 经费之汇兑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业务督考及管制事项。
  
  三、各项业务资料与总队史料之搜集整理运用及编报事项。
  
  四、强化警政法制事项。
  
  五、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六、文书处理之改进及研究发展事项。
  
  七、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其他特定事项。
  
  八、机要文件之处理与新闻发布及更正事项。
  
  九、印信典守与档案管理事项。
  
  十、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8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下:
  
  一、保防组织之部署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公务机密维护工作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四、泄密事件处理事项。
  
  五、员警安全查核、预防危害、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安全防护工作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侦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社会治安调查工作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保防资料纪录、统计、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之办理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编组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铨审核办事项。
  
  三、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事项。
  
  四、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五、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津贴、加给之核办事项。
  
  六、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七、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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