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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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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警卫勤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三、对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调度事项。
  
  四、教育训练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重要工作之指示、裁定事项。
  
  六、主持队务会报或出席有关会议事项。
  
  七、所属人员任免、迁调、奖惩、考核之拟议及核定事项。
  
  八、上级交办或向上级建议、请示、申请或报告事项。
  
  九、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第 19 条
  
  警官队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执行警卫任务事项。
  
  二、负责协调、策划及督导处理有关队 (勤、业) 务事项。
  
  三、工作计划之审议事项。
  
  四、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五、队长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警官队组长之权责如下:
  
  一、员警工作分配、勤务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三、重要工作之交付及执行事项。
  
  四、组务会议之召开及主持事项。
  
  五、执行上级交办事项。
  
  第 21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各项警卫勤务派遣、防处聚众活动及机动警力之规划、掌控、运用事项。
  
  二、内部管理之规划及执行。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 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4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5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队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6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警官、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警官、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7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8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9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 3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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