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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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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十一、退休员警及遗眷之照护、慰问事项。
  
  十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转事项。
  
  十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预 (概) 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调整预算、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会计报告之编送与公告事项。
  
  五、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凭证送审事项。
  
  六、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七、应付岁出保留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八、半年结算及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九、会计制度之设计与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十、采购及处分财物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十一、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务管理、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十二、内部审核事项。
  
  十三、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理、督导、作业、通报事项。
  
  二、紧急命令及情报传达、治安事故之通报事项。
  
  三、机动警网、重大活动、机动警力及一般例行勤务等之管制事项。
  
  四、奉令调派警力、指挥支援、处理聚众活动事项。
  
  五、勤务指挥管制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六、防情通讯、警报器与监控系统之使用、维护及演练事项。
  
  七、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2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会议事项。
  
  第 13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之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监督、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依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各项警卫任务及聚众活动之指挥、调度、派遣事项。
  
  二、所属员警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四、教育训练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六、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七、上级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负责协调、策划及督导处理有关队 (勤、业) 务事项。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五、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8 条
  
  警官队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特种警卫勤务与首长警卫任务编组之划分、警力调配、策划及部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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