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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性别平等教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学校应积极推动校园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职员工生尊重他人与自己性或身体自主之知能,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针对教职员工生,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之教育宣导活动,并评鉴其实施成效。
  
  二、针对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及负责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置相关单位之人员,每年定期办理相关之在职进修活动。
  
  三、鼓励前款人员参加校内外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置研习活动,并予以公差登记及经费补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准则所规范之事项,并纳入教职员工聘约及学生手册。
  
  五、鼓励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被害人或检举人尽早申请调查或检举,以利搜证及调查处理。
  
  第 3 条
  
  学校或主管机关应搜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及救济等资讯,并于处理事件时主动提供予相关人员。
  
  前项资讯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类型及相关法规。
  
  二、被害人之权益保障及学校所提供之必要协助。
  
  三、申请调查、申复及救济之机制。
  
  四、相关之主管机关及权责单位。
  
  五、提供资源协助之团体及网络。
  
  六、其他该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事项。
  
  第 4 条
  
  为防治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学校应定期检视校园整体安全,依空间配置、管理与保全、标示系统、求救系统与安全路线、照明与空间穿透性及其他空间安全要素,定期检讨校园空间及设施之使用情形,并应记录校园内曾经发生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空间、制作校园空间检视报告及依据实际需要绘制校园危险地图,以利校园空间改善。
  
  第 5 条
  
  学校应定期举行校园空间安全检视说明会,邀集专业空间设计者、师生职员及其他校园使用者参与,公告前条检视成果、检视报告及相关纪录,并检视校园危险空间改善进度。
  
  第 6 条
  
  学校教职员工生于进行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时,应尊重性别多元与个别差异。
  
  第 7 条
  
  教师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
  
  教师发现其与学生间之关系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时,应主动回避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
  
  第 8 条
  
  学生应尊重他人与自己之性或身体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受欢迎之追求行为。
  
  二、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冲突。
  
  三、其他有违善良风俗之行为。
  
  第 9 条
  
  本法第二条第五款所定之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包括不同学校间所发生者。
  
  本法第二条第五款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教师:指专任教师、兼任教师、代理教师、代课教师、护理教师、教官及其他执行教学、研究或教育实习之人员。
  
  二、职员:指前款教师以外,于学校执行行政事务或庶务之人员。
  
  三、学生:指在学或接受进修推广教育者。
  
  第 10 条
  
  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检举人得以书面向行为人于行为发生时所属学校申请调查。但学校之首长为加害人时,应向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调查。
  
  接获申请或检举之学校或主管机关无管辖权者,应将该案件于七日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者。
  
  第 11 条
  
  学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知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向所属主管或上级机关通报。
  
  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十四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
  
  依本条规定为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 12 条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申请人或检举人得以书面申请调查;其以言词为之者,学校或主管机关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书面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检举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及申请调查日期。
  
  二、申请人委任代理人代为申请调查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居所、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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