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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下列各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
  
  二、公共训练组。
  
  三、企业训练组。
  
  四、身心障碍者展能及技能检定组。
  
  五、就业服务组。
  
  六、外国人聘雇作业组。
  
  七、法务室。
  
  八、资讯室。
  
  九、秘书室。
  
  十、人事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统计室。
  
  十三、政风室。
  
  第 4 条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政策、法制之规划及研拟事项。
  
  二、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之专案评鉴事项。
  
  三、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近、中、长程计划、方案之研拟、审查事项。
  
  五、职业训练教材之研订、审查事项。
  
  六、职业训练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七、海外职业训练技术合作事项。
  
  八、综合性政策、计划及方案之管考事项。
  
  九、年度施政计划之汇办事项。
  
  十、本局整体业务宣导计划之推动、规划事项。
  
  十一、为民服务提升服务品质之规划、推动事项。
  
  十二、综合性出版品及刊物之编译及发行事项。
  
  十三、图书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十四、外宾接待事项。
  
  十五、新闻联系事项。
  
  十六、出国计划编审、管考及送存作业等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或汇办事项。
  
  第 5 条
  
  公共训练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共职业训练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公共职业训练年度训练计划之研拟及审查事项。
  
  三、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之许可、登记、管理、辅导及联系事项。
  
  四、公共职业训练机构训练业务之督导、考核及推动协调事项。
  
  五、公共职业训练机构筹设、扩建之研议事项。
  
  六、公共职训机构功能转型、营运规划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七、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养成训练课程规范、设备规范及有关训练教材费标准事项。
  
  八、中央机关职业训练经费预算之初审事项。
  
  九、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新增与调整职类之训练计划及其训练材料费之审查事项。
  
  十、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之训练业务研讨会、座谈会等举办事项。
  
  十一、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师资之培训、教学观摩、进修、管理事项。
  
  十二、公共职业训练机构职业训练师资格审查及发证事项。
  
  十三、职业训练师甄审遴聘办法及有关法令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十四、职业训练师应聘职类与相关技能检定职类对照表之研讨、修订事项。
  
  十五、专案办理转业训练、第二专长训练事项。
  
  十六、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接受委讬训练之审议事项。
  
  十七、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养成训练费用结构及其标准之研究、审订事项。
  
  十八、职业训练及职业教育协调配合之研拟、汇办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公共职业训练事项。
  
  第 6 条
  
  企业训练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企业训练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企业训练之规划及企业训练计划之审查事项。
  
  三、事业机构及法人团体附设之职业训练机构之许可、登记、管理及辅导事项。
  
  四、事业机构及法人团体办理职业训练之指导辅助事项。
  
  五、事业机构办理技术生训练之辅导及技术协助事项。
  
  六、技术生训练职类标准及相关法规之研订修订事项。
  
  七、应办职业训练之业别、规模及职业训练费用比率之拟订及修订事项。
  
  八、事业机构提列职业训练费用之审核事项。
  
  九、职业训练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国营事业机构员工职业训练经费之初审事项。
  
  十一、推动补助相关机构团体等办理在职员工各类进修训练。
  
  十二、整厂输出及对外投资设厂之厂商申办代训外国劳工案件之协助审核事项。
  
  十三、事业机构职业训练规划人员及教学人员之培训事项。
  
  十四、企业训练成果发表观摩会及企业训练实务讲座之推动办理事项。
  
  十五、企业训练奖励事项。
  
  十六、企业训练业务相关资料之搜集、编撰事项。
  
  十七、公营事业民营化员工就业促进规划推动事项。
  
  十八、缩减产业劳工数位落差之规划推动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企业训练事项。
  
  第 7 条
  
  身心障碍者展能及技能检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相关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各地方政府执行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事项之督导事项。
  
  三、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补助、委讬或结合民间资源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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