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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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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讯业务绩效之检查及评核事项。
  
  六、资讯安全规定之订定及执行事项。
  
  七、员工资讯教育训练及电脑作业讲习事项。
  
  八、其他有关资讯业务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印制、稽催、查询及管理事项。
  
  三、档案之分类、管理事项。
  
  四、工程、财物、劳务等之采购、验收、管理事项。
  
  五、办公场所之营缮、维护、环境清洁管理事项。
  
  六、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油料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七、司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事项。
  
  八、财产表册之编制、盘点、报废及办公用品之领发、保管事项。
  
  九、经费之出纳、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员工薪饷之发放事项。
  
  十、局务会议之记录及其他事务管理事项。
  
  第 13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及所属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本局及所属机关办事细则研 (修) 订事项。
  
  三、本局及所属机关分层负责之检讨、改进事项。
  
  四、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职务归系、派免迁调、任审事项。
  
  五、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考试分发、升等考试及升官等训练事项。
  
  六、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训练进修、差假勤惰、考绩 (核) 奖惩事项。
  
  七、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事项。
  
  八、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运用事项。
  
  九、本局人事规章之拟订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十、本局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岁入、岁出预 (概) 算、决算及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二、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拟编 (修正) 事项。
  
  三、经费之流用、债务及契约责任之保留暨预备金动支之申请事项。
  
  四、岁入、岁出预算之控制与执行、收支凭证之审核及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帐簿之登记、结算、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各项原始凭证之保管与送审事项。
  
  五、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之登记及整理事项。
  
  六、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议价、比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关会计事务之检查与督导事项。
  
  八、事业机构支用职业训练费用会计事务之检查及督导事项。
  
  九、职业训练基金会计事务之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 15 条
  
  统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统计调查之规划、执行与分析事项。
  
  二、公务统计之搜集、建立与管理事项。
  
  三、应用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及汇编事项。
  
  四、统计资料之交换及统计工作连系事项。
  
  五、就业市场人力供需统计之搜集事项。
  
  六、统计资料统一发布及提供事项。
  
  七、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及政风兴革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公务机密维护。
  
  四、本局及所属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设施安全之维护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七、统筹办理桃园、台南职业训练中心及五区就业服务中心之政风工作。
  
  八、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7 条
  
  本局各组、室得分科办事。
  
  第 18 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业务计划及工作计划之策定。
  
  二、法规研订原则之采择。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参加。
  
  六、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工作之指挥、监督、考核及激励。
  
  七、本局及所属机关各级人员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核定或核转。
  
  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9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之研议及工作计划之参与。
  
  二、各种会议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阅及代判。
  
  四、各单位工作之协调、监督及指导。
  
  五、新闻发布及传播媒体之联系。
  
  六、国会联络事项。
  
  七、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主任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之督导。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组、室业务之协调。
  
  四、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五、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组、室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分配、拟办文稿之审核。
  
  二、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及监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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