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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主管范围内各种计划之报告编撰及资料之搜集。 五、主管范围内有关法规之草拟及解释。 六、各科工作及权责之协调及解决。 七、本组、室所属人员考核奖励之拟议。 八、本组、室所属人员派免、迁调之拟议。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2 条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 23 条 专门委员、简任级秘书及技正协助组长、副组长处理组务。 第 24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下列事项: 一、主管业务计划之拟定与执行。 二、主管案件之处理。 三、主要文稿撰拟及初核。 四、所属人员之督导及考核。 五、交办事项。 第 25 条 荐任级秘书及技正、编审、专员、技士、科员、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6 条 本局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局长主持,其出席人员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三、组长、室主任。 四、本局所属机关首长。 五、局长指定之人员。 前项会议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8 条 本局每年于年终召开业务检讨会,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