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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外台湾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私立学校法第七十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台湾学校,指中华民国国籍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教育其子女,于境外设校并向当地国立案后,报经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核准立案之私立学校。
  
  第 3 条
  
  海外台湾学校应依我国教育宗旨、各级学校教育目标及现行学制办学,与国内教育衔接。
  
  第 4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部;本办法所定事项涉及其他中央或地方机关职掌者,应会同有关机关办理之。
  
  第 5 条
  
  海外台湾学校受辖区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辅导。
  
  第 6 条
  
  海外台湾学校之设立,应参照国内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提出校务计划,连同当地国立案文件,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审核。其设立分校或分班者,亦同。
  
  本部为审查申请案件,得进行相关资料之查证,并赴境外实地勘查。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移本部辅导之海外台湾学校,除设立分校或分班者外,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7 条
  
  前条第一项之校务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兴学目的。
  
  二、学校中英 (外) 文名称。
  
  三、学校用地、校舍、设备规划及相关资料。
  
  四、捐资人姓名与所捐财产种类、数额、捐资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招生区域及当地学校状况、学生来源评估资料。
  
  六、现有及拟设学部、年级、科、班。
  
  七、学校经费收支概算,包括开办费、经常费、校地购置或承租经费、校舍建筑与教学设备等所需软、硬体经费及来源。
  
  八、创办人及其相关资料。
  
  九、校长、师资来源及课程规划。
  
  前项第七款校地、校舍及设备,应配合拟设学部、年级、科、班之分年计划,分年估算之。
  
  第 8 条
  
  创办人由捐资人任之。
  
  创办人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代表人行之。
  
  创办人除当地国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为二人至五人。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移本部辅导之海外台湾学校,其创办人人数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9 条
  
  海外台湾学校经本部核准立案后,应设董事会,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
  
  其董事名额应载明于董事会组织章程,并得聘请董事会顾问一人至三人,列席董事会议,备董事会谘询。
  
  第 10 条
  
  新设海外台湾学校,应于本部核准立案后三个月内,由创办人遴选适当人员为董事,检附其同意书,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核定后三十日内聘任之。创办人应于董事聘定后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本办法施行前依华侨学校规程由侨务委员会同意立案之海外华侨学校,其未设置董事会者,改设海外台湾学校时应依前项规定办理;已设置董事会者,应于本部核准改设后三个月内,依前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改选。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移本部辅导之海外台湾学校,原董事会应于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依前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改选。
  
  董事长应于董事会成立或改选后三十日内,检送下列文件,报请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核定: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
  
  二、董事会成立或改选会议纪录。
  
  三、创办人移交清册。
  
  第 11 条
  
  董事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具有相当经验者。但有特殊情形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核准后,得改聘其他适当人员担任。
  
  外国人充任董事,除当地国法令另有规定外,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并不得充任董事长。
  
  第 12 条
  
  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董事之选聘及解聘;董事长之推选及解职。
  
  二、校长之选聘及解聘。
  
  三、教师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续聘之复审。
  
  四、校务报告、校务计划及重要规章之审核。
  
  五、经费之筹措。
  
  六、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七、基金之管理。
  
  八、财务之监督。
  
  九、本办法所定其他有关董事会之职权。
  
  海外台湾学校董事任期、资格之限制、董事会组织、运作及董事会议召开等,除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核准于董事会组织章程另定者外,准用私立学校法相关规定。
  
  第 13 条
  
  海外台湾学校课程之实施,除当地国另有规定外,依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课程标准或纲要办理,选用本部审定合格或编定之教科图书及补充教材。
  
  第 14 条
  
  海外台湾学校招生办法及招生名额、班级,应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备查。
  
  海外台湾学校招生对象,以具我国国籍之学生为原则,其招收外国籍或大陆地区学生比例,应报辖区驻外馆处转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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