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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情报工作法

[接上页]

  前项所列证人之人事资料不得公开。
  
  第 30 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或丧失人身自由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1 条
  
  现职或退 (离) 职之情报人员为外国或敌对势力从事情报工作而搜集、泄漏或交付资讯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2 条
  
  情报人员或情报协助人员假借第九条及第十条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项之罪,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 33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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