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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一、对凭密支付款项的流失责任如何认定?
  
  凭密支付是存储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在凭密支付的存储关系中,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漏,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漏,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漏,同时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共同导致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金融机构电子管理系统被侵入致使存款被盗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于印鉴或身份证等证件系伪造、变造,导致金融机构错误付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慎义务,依据伪造、变造的印鉴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人在金融机构预留的印鉴即为伪造、变造的,存款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但存款人能够证明该预留印鉴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伪造、变造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提前收贷的利息及损失是否保护?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可依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提前收贷。金融机构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提前收贷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金融机构主张赔偿因提前收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保护的损失范围包括办理提前收贷的手续费用和不超过6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四、如何计收贷款利息、罚息和复利?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包括利率、复利的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了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关于利率、复利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罚息,实质为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只计算罚息,不再计收利息和复利。
  
  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
  
  五、如何理解“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关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是指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二年)向保证人依法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启动的情况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需另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六、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
  
  《担保法》生效前的担保,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负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主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几类保证金的性质如何认定?
  
  由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交付给开证行的开证保证金,其目的是用于担保申请人偿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具有金钱质押的性质。开证行对开证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出票人依承兑协议向承兑银行缴存的保证金,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具有同类性质。
  
  证券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保证金,是客户为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存放于客户在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公司特定的资金账户中的款项,不具有担保或违约定金性质,该资金所有权属于客户。
  
  八、如何认定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特定化及保证责任承担?
  
  以最高额保证为基础订立的借款合同,因法定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可能再发生新的债权时,最高额保证债权特定。清偿期限届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将债权确定为不良资产,移交资产管理公司清理的,最高额保证债权特定,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九、如何认定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合同债权的特定化及抵押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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