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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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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纠纷案件中,次债务人(被告)主张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抵消的,应提供其对债务人债权形成及债权债务冲抵的证据。
  
  法院应审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抵消的证据是否成立。证据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八、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符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十九、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债权人应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为解决送达难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主张债权送达文件的问题,除以直接的送达方式送达至受送达人外,以快件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而没有受送达人签收手续的,如债权人对送达文件中载明的受送达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称谓、需送达文件的全部内容、加盖的印章及送交办理快件邮寄手续过程进行公证证明的,法院应当确认其主张债权的效力,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二十、以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收费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上诉费;法院依法准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撤诉的案件,可以在其已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基础上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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