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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接上页]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应以合同约定的决算期限作为债权特定化的期限。
  
  银行将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所有主合同债权认定为不良资产,移交资产管理公司清理的,主合同债权特定,抵押权可以一并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债权部分转让的,除非主合同债权已经特定,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债权,否则,主债权转让有效,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关于票据的公示催告问题
  
  十、以下几类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十一、公示催告的方式及期间如何起算?
  
  公示催告的方式为法院将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
  
  公示催告期间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确定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定期限,自公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之日起起算。
  
  十二、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方面的问题
  
  十三、开证担保人对进口押汇是否承担责任?
  
  信用证进口押汇实质为短期融资行为,是指开证行在开证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单据,在开证申请人无资金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押汇协议,以信托的形式放单,允许开证申请人以受托人身份出售单据或货物的行为。
  
  进口押汇协议签订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形成新的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开证担保人在申请人开证时已对此作出担保,或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时取得了开证担保人的同意,开证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开证担保人同意的,如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或为远期信用证,且押汇协议的付款期限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则押汇协议变更了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并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的,开证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如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而押汇协议的付款期限未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押汇协议虽变更了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但未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开证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债务主体问题
  
  十四、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类似主体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债权人追索债权,起诉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类似单位主体,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下列原则处理: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以该单位作为被告。
  
  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有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可以该单位作为被告;也可以该单位和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为被告,以该单位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以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为被告。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在该单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已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政府部门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经清算不足清偿债务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以申请破产;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法院不受理其破产,以其开办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其他方面的问题
  
  十五、如何认定银行内部规定的效力?
  
  银行内部规定特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制定的金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规范等。该类规定属于银行内部的业务操作规范,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相对人。但合同中将银行系统涉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部规定作为合同条款订立在合同中的,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十六、撤销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务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以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抵消为由抗辩的,债务人应提交第三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证据及债权债务冲抵的证据。
  
  债务人提交的证据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十七、代位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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