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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2-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立法院组织法


  第 1 条
  
  本法依宪法第七十六条制定之。
  
  第 2 条
  
  立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前项职权之行使及委员行为之规范,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长应本公平中立原则,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
  
  第 4 条
  
  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全院委员会亦同。
  
  院长因事故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院长、副院长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5 条
  
  立法院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
  
  行政院院长或各部、会首长,得请开秘密会议。
  
  第 6 条
  
  立法院临时会,依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之,并以决议召集临时会之特定事项为限。
  
  停开院会期间,遇重大事项发生时,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恢复开会。
  
  第 7 条
  
  立法院设程序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8 条
  
  立法院设纪律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9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得设修宪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0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设下列委员会:
  
  一内政及民族委员会。
  
  二外交及侨务委员会。
  
  三科技及资讯委员会。
  
  四国防委员会。
  
  五经济及能源委员会。
  
  六财政委员会。
  
  七预算及决算委员会。
  
  八教育及文化委员会。
  
  九交通委员会。
  
  一○司法委员会。
  
  一一法制委员会。
  
  一二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
  
  立法院于必要时,得增设特种委员会。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立法院各委员会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3 条
  
  立法院院长、副院长之任期至该届立法院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立法院院长综理院务。
  
  立法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第 14 条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均由院长遴选报告院会后,提请任命之。
  
  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第 15 条
  
  立法院设下列各处、局、馆、中心:
  
  一、秘书处。
  
  二、议事处。
  
  三、公报处。
  
  四、总务处。
  
  五、资讯处。
  
  六、法制局。
  
  七、预算中心。
  
  八、国会图书馆。
  
  九、中南部服务中心。
  
  十、议政博物馆。
  
  第 16 条
  
  秘书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审核及文电处理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国会外交事务事项。
  
  六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七关于新闻之编辑、发布及联络事项。
  
  八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院视听媒体之规划、设计及运用事项。
  
  一○关于新闻媒体之联系及委员活动之报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秘书业务事项。
  
  一二不属其他处、局、中心、馆之事项。
  
  第 17 条
  
  议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议程编拟事项。
  
  二关于议案条文之整理及议案文件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院会议纪录事项。
  
  四关于会议文件之分发及议场事务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议案文件之准备、登记、分类及保管事项。
  
  六其他有关议事事项。
  
  第 18 条
  
  公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院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之录影录音事项。
  
  二关于本院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之速记事项。
  
  三关于公报编印及发行事项。
  
  四关于各类文件之印刷事项。
  
  五关于录影录音之复制及发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公报事项。
  
  第 19 条
  
  总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二关于款项出纳事项。
  
  三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委员会馆管理事项。
  
  五关于医疗服务事项。
  
  六关于营缮、采购事项。
  
  七关于车辆管理事项。
  
  八关于警卫队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民众服务事项。
  
  一○其他有关一般服务事项。
  
  第 20 条
  
  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二关于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三关于外国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编译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法学之研究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制谘询事项。
  
  第 21 条
  
  预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政府预算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二关于中央政府决算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三关于预算相关法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四其他有关预、决算谘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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