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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接上页]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的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
  
  (五)项目的完成期限;
  
  (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投标报价要求;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限;
  
  (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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