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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2]186号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2-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农牧(业、机)局、水利(水务、水保)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指示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1608号)和《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格[2002]176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区贯彻意见及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价格主管、财政、农业、水利、电力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提出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整治。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清理整顿的落实等工作。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涉农价格和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禁对农民建房乱收费;严禁对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乱收费;严禁对农民外出务工乱收费。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4、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5、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两改”完成并验收后,应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
  
  3、未实行同价地区电价水平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的;
  
  2、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收费仍在继续收取的;
  
  3、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降低的收费标准的;
  
  4、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5、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强行搭售产品和征订刊物的。
  
  (四)农村中小学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1、南部山区8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同心县、盐池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以外,向学生强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2、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宿生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强行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农民建房收费中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以收取工本费外,其他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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