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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适应高校扩大招生后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创造条件,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我省在新的世纪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部门、各高校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尽快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氛围。凡是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择高校毕业生,有利于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大开绿灯,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省上成立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挂“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办公条件、集体户口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各高校也要相应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人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调整、充实、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省市有关工作部门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按照我省“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势在必行。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教育厅要积极与教育部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大我省及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密切合作,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尽快制定高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和办法,推动我省高校职业资格证书的顺利开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积极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高校既要加强与原有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也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注意建立新的“就业基地”。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积极引导和支持毕业生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后,其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由其管理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