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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监管机制,在长效监管上下功夫 (一)积极探索整治集贸市场的治本措施。要制定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抽查制度、商品量(含定量包装商品)抽查制度、集贸市场计量责任追究制度、计量公示制度、计量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确认制度等,加大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日常监督,营造市场诚实守信的氛围。根据国家的要求,今后每年要开展一至两次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并逐渐形成制度,坚持常抓不懈。 (二)逐步推行先进的计量检测手段和计量管理办法。各地首先要对集贸市场经营者所配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测量范围进行一次检查,对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按《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商用衡器使用证”,要求经营者挂在摊位的指定位置,明示给消费者,便于消费者监督。对配备衡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经营者和市场主办者限期更换。其次要试行集贸市场衡器审批备案制度,凡集贸市场经营者衡器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和市场主办者必须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确认符合要求,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发给“商用衡器使用证”,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强化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要排除一切干扰,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周检率达到90%以上。为规范管理,检定后一律要求使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格式的“检定合格证”,并粘贴在衡器明显位置,明示给消费者。有条件的大型集贸市场还要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网络技术,使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逐步升级,最终实现规范化和现代化。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和主办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对阻挠、干扰计量管理和计量监督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严重的可通过媒体曝光。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风的干扰,严肃执法。对带有团伙性或恶势力性质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坚决制止违法带头人的违法行为,防止形成恶势力,以保证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一)采取多种形式,向集贸市场的主办者、经营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宣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提高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集贸市场的主办者也应利用各种手段,向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宣传计量知识、计量法律法规,以便配合主办者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的计量工作。 (二)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计量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对好的集贸市场要多宣传、多报道,加强正面引导,以点带面;对违法违规案件也要敢于披露,形成舆论的威慑力,扶正压邪,造成计量专项整治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计量意识。 (三)发挥典型带头作用,在整治、规范、达标的基础上,在全省评选出百家计量信得过市场(评选办法另行下发)。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部门至少要抓好一个典型集贸市场,要帮助集贸市场尽快达到计量信得过标准,并发挥其在本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搞好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整治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其它有关部门的作用,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对集贸市场的计量整治也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作用,积极主动支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监督和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应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检查,联合办案。对接到的计量违法、违规举报以及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的计量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要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形成监管合力。 八、搞好检查验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于2003年3月底前实现规定目标,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吉林省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验收标准》(见附件)对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