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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定》。││合格率≤75%0分 ││
  
  ├─┼────┼──────┼─────────────────┼──┼──────────────────────┼──┤
  
  │三│计量器具│1、计量器具 │★(1)使用的计量器具均应依据《计 │10│周检率≥95%10分;90%≤周检率<95%8分 ││br /  br /  ││周检合格│周检率(20 │量法》实行周期强制检定。││85%≤周检率<90%6分;周检率<85%0分││
  
  ││率30分│分) │(2)设置的公平秤周检率应达 │5 │公平秤周检率100%5分;<100%0分││
  
  ││││100%。 ││││
  
  ││││(3)检定合格标签格式统一、粘贴 │5 │检定合格标签统一3分 ││
  
  ││││醒目,保持完好。││粘贴醒目、保持完好2分 ││
  
  │││2、计量器具 │★(1)实际抽检在用计量器具10%, │6 │抽检合格率≥98%6分;95%≤合格率<98% ││
  
  │││抽检合格率│并统计抽检合格率。││4分 ││
  
  │││(10分)│(2)无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铅封 │2 │90%≤合格率<95%2分合格率<90%0分││
  
  ││││的现象。││发现一起破坏现象扣1分(累积扣分) ││
  
  ││││(3)抽检公平秤,合格率应达 │2 │合格率100%2分;<100%0分││
  
  ││││100%。 ││││
  
  ├─┼────┼──────┼─────────────────┼──┼──────────────────────┼──┤
  
  │四│零售商│1、零售商品 │★(1)抽查10%经营者售出零售商品 │7 │合格率达100%13分;95%≤合格率<100%││
  
  ││品和定│计量准确率│进行复秤,并统计合格率(计量偏差应 ││10分││
  
  ││量包装│(13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90%≤合格率<95%5分;合格率<90%0分││
  
  ││商品抽│2、定量包装 │★(1)实际抽检不少于5个品种的定量│8 │合格率达100%12分;95%≤合格率<100%││
  
  ││检合格│商品合格率│包装商品,并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8分 ││br /  br /  ││率│(12分)│督规定》统计合格率。││90%≤合格率<95%5分;合格率<90%0分││
  
  ││ 25分 ││││││
  
  ├─┼────┼──────┼─────────────────┼──┼──────────────────────┼──┤
  
  │五│计量奖│1、计量奖励 │(1)集贸市场荣获过有关部门的计量奖 │ 5│有奖励得5分 ││
  
  ││惩情况│情况│励和表彰。││││
  
  ││ 5分│2、计量惩罚 │(1)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或经营者受过有 ││有处罚扣5分 ││
  
  │││情况│关部门的计量处罚。││││
  
  ├─┴────┴──────┴─────────────────┴──┴──────────────────────┴──┤
  
  │注:1、此评分标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80分以上的集贸市场为计量整治达标单位,综合评分达90分以上的具备推选先进计量单位条件。│
  
  │2、表中“★”项为否决,如有一项达不到最低要求,视为计量整治未达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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