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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在各地验收的基础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开展好的地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表彰;对解决问题不力或整治走过场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吉林省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 吉林省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验收评分标准
  
  
┌─┬────┬──────┬─────────────────┬──┬──────────────────────┬──┐
  
  │序│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要求│标准│评分标准│备注│
  
  │号││││分数│││
  
  ├─┼────┼──────┼─────────────────┼──┼──────────────────────┼──┤
  
  │一│计量管理│1、领导重视 │(1)集贸市场有一名领导分管计量 │ 1│有领导分工0.5分;责任明确0.5分││
  
  ││15分│计量工作(3│工作且有明确责任。││领导重视计量有具体体现1分 ││
  
  │││分) │(2)领导重视计量工作并将计量工 │ 2│计量工作纳入对经营者考核内容1分 ││
  
  ││││作纳入市场的管理内容。││││
  
  │││2、计量 │★(1)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 2│配备人员2分;没有配备人员0分││
  
  │││管理人员(4│(2)计量管理人员有明确职责且能 │ 1│职责明确0.5分;没认真履行职责0分 ││
  
  │││分) │认真履行。││││
  
  ││││(3)计量管理人员经培训且熟悉和 │ 1│人员经培训0.5分;胜任工作0.5分││
  
  ││││胜任计量管理工作。││││
  
  │││3、计量 │(1)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主要 │ 3│制度健全1分 ││
  
  │││规章制度(5│有:││内容完整1分 ││
  
  │││分) │a.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符合实际、具有操作性1分 ││
  
  ││││b.计量器具抽检制度。 ││││
  
  ││││c.商品量(含定量包装商品)抽检 ││││
  
  ││││制度。││││
  
  ││││d.计量投诉受理制度。 ││││
  
  ││││e.计量公平秤管理制度。 ││││
  
  ││││f.经营者签订计量责任制度。 ││││
  
  ││││g.经营者计量违规处罚制度。 ││││
  
  ││││h.计量器具变更申请制度。 ││││
  
  ││││ (2)各项制度能贯彻执行并有记载。│ 2│所有制度均认真贯彻执行1分 ││
  
  ││││││有记载1分 ││
  
  │││4、计量 │ (1)有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并能反映│ 1│有计量器具台帐,且内容完善0.5分││
  
  │││管理基础工│计量器具变更情况。││适时反映其变更情况0.5分││
  
  │││作(3分) │ (2)有反映各项计量管理工作的记│ 1│有计量管理活动记录、表格1分 ││
  
  ││││录、表格等。││只有部分管理活动记录、表格0.5分││
  
  ││││ (3)各种台帐、记录、表格完善,│ 1│各种台帐、记录、表格均完善、真实1分 ││
  
  ││││真实、可信。││只有部分台帐、记录、表格,内容基本完善0.5││
  
  ││││││分││
  
  ├─┼────┼──────┼─────────────────┼──┼──────────────────────┼──┤
  
  │二│计量器具│★1、计量器 │(1)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 │4 │配备率100%4分;配备率≥95%3分 ││
  
  ││配备│具配备率│据的经营者均配备了计量器具。││配备率≥90%2分;配备率<90%以下0分││
  
  ││25分│(15分)│(2)所配计量器具属非国家明令淘 │4 │发现一台不符合要求的衡器扣1分(累积扣分) ││
  
  ││││汰的计量器具且都为国家发放制造许可││││
  
  ││││证的产品。││││
  
  ││││(3)经营者有“商品衡量使用证” │4 │发现有一户经营者未领取“使用证”扣2分(累││
  
  ││││并能挂在摊位前。││积扣分) ││
  
  ││││(4)市场主办者应配备有人看守的 │3 │符合要求3分,配备了公平秤但无人看守1分,││
  
  ││││(可委托某经营者看管)并符合要求的公││没有配备0分 ││
  
  ││││平秤。││││
  
  │││★2、计量器 │(1)所配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及测量 │10│合格率90%10分;85%≤合格率<90%8分 ││
  
  │││具配备合格│范围应与所经营的项目相适应,其计量││80%≤合格率<85%5分;75%≤合格率<80% ││
  
  │││率(10分)│允差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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