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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2002年11月) 一、组织领导 安徽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省车辆购置税费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划转人员基数核定、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等工作。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和计划,从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接收、录用的公务员。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交通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税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审查,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报名考试对象和录用方法 1、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报名考试对象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的事业单位干部(含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为事业单位干部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2、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原则上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录用为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国办发〔2002〕4号文件的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 1、资格初审。各市交通局对应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初审,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2、上报材料。各市交通局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划转接收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划转接收情况汇总表》、《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审批表》、《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情况汇总表》,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于9月27日前上报省交通厅。 3、汇总确定基数。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上报的应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进行审查。省工作办公室对提交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审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