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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要积极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阵地作用。要教育好学生,同时要稳住学生。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向“见义勇为”英模人物学习,参观革命纪念地,参观少管所、戒毒所和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电影,参加法律知识竞赛和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制素养。要面向全体学生施教,既不偏爱也不歧视任何学生,严禁体罚、辱骂学生。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防止中小学生辍学,巩固入学率。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政府及分管领导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岗位责任制,对辍学学生要在弄清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帮助他们回校学习。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资助学,大力推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救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清除不良因素尤其是“黄赌毒”对青少年的危害。政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杜绝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压减、逐步取消经营性电子游戏室和录像厅。公安、文化、信息产业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清除含有反动、色情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电子信息。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不满18岁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倡中、小学生在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非营业性互联网服务场所上网。宣传、公安和出版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印刷、出版业,加强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对走私、贩卖、制作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活动,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学校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告别“三室两厅”(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卡拉OK室、营业性舞厅和录像厅)。“拒绝毒品”、“拒绝邪教”、“远离赌博”和“不吸烟不酗酒”等活动,帮助青少年增强对社会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各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将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加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为青少年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娱乐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各地青少年宫、博物馆、纪念馆、文化宫等适宜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实行减、免费开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救助社会流浪儿童。 五、严肃查处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案件 司法部门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侦破、及时审理。对杀害、抢劫、强奸。拐卖青少年的严重犯罪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处理。要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对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校园治安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从重从快查处。各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和“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作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各级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考虑监护人的抚养、教育等监护条件,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加强少年法庭的建设,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办法,做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切实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 六、重视矫治预防,重建工读学校,防止重新犯罪 对已违法犯罪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特别是不足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有效的矫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精神,积极办好工读学校。有条件的城市特别是省会以及地级市要尽快建立起工读学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工读学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工读学校强化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择业能力,疏通就业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