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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监狱、劳教所、管教所要加大对在押青少年罪犯的管教力度,坚持管教并重,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尽力将他们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切实防止其刑释解教后重新违法犯罪。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关注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和生活状况,要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帮教,防止重新犯罪。有关部门要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机构,开通心理咨询电话,开设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对有心理障碍、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行为异常的青少年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服务,防止其产生违法犯罪倾向。
  
  七、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帮助、教育好社会闲散青少年,引导、管理好农村进城务工青年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对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责任和作用越来越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大文明社区创建力度。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深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和“无毒社区”的创建活动,积极营造文明氛围。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培训,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创造条件。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无业在家的青少年,城乡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安置帮教措施,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地要加强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共青团和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实施“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劳动技能、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各种服务,及时帮助他们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各级党委、团委要重视并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努力做好社区共青团工作,把广大社区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八、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
  
  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积极举办青少年自我保护培训班,教育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和技能,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要重视和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研究。各级综治委等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共青团组织和学术团体要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研究,从宏观和微观方面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及犯罪规律,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使我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九、切实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从各方面支持和保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综治委要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建立和实行地方与部门工作责任制,确定和落实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作开展不力、经常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恶性案件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省里成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团省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妇联、省残联、省计生委等21个部门组成的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团省委负责。各市州要在2003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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