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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3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菜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进行菜篮子商品零售、批发的市场、超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开办和管理菜市场,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贸易局是政府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 中心城菜市场规划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规划、计委、建委、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贸易局备案。
  
  菜市场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与国民经济计划相一致。
  
  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由贸易、规划部门会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菜市场规划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方便居民生活。菜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做到合理布局。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提升菜市场档次。近期发展规模适宜、设施完整、环境良好的室内菜市场,逐步向净菜化、超市化、连锁化发展,消灭马路市场。
  
  (三)新建菜市场应与社区商业中心相配套。
  
  第八条 菜市场规划标准:
  
  (一)菜市场以居住区、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以1-3万人口,每千人2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二)菜市场服务半径500-1000米,根据道路、河流、铁路等分割因素,可适当调整;
  
  (三)菜市场停车场必须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菜篮子商品批发市场建设选址、建设规模等由市贸易局、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 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及物业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限期迁移。
  
  第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项目经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
  
  大、中型菜市场项目在新建、改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市场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扩初会审和竣工验收,须由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菜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在中心城新建的应具备二星级以上的硬件标准,原有菜市场改建、扩建的,也应达到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 菜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规费给予减免优惠。
  
  政府应设立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贴息和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等的菜市场(特别是马路市场、临时市场),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置菜市场,居民买菜不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合适地块或置换现有房屋用途,举办菜市场。
  
  第四章 菜市场开办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依法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菜市场。
  
  引导、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参与菜市场的建设和改造。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实力雄厚的内、外资企业,发展连锁菜市场。
  
  第十七条 开办菜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物业管理条件;
  
  (四)有相应的市场内部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与菜市场主管部门签订菜市场经营责任书,保证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规定的由菜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愈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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