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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企业、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发放,进场商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菜市场设立公安执勤室,加强对菜市场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外围环境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形成的马路菜市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值勤室。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市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负责菜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需要在菜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菜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菜市场举办者未经登记擅自举办、迁移、合并、撤销或改变菜市场使用功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