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防范被执行人逃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借用社会审计力量,运用审计监督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反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真实状况的一种特殊执行财产调查方法。
  
  第三条 审计调查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参与审计调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调查工作由法院执行庭(局)和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证据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资产应立即裁定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审计调查的启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对被执行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计调查: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申请执行人提出质疑的;
  
  (三)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它逃废债务嫌疑的;
  
  (四)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执行法院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
  
  (五)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它逃废债务嫌疑,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投入注册资金不到位,需要审计证明的;
  
  (七)被执行人未经清算歇业、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其它需要审计调查取证的。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对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审计调查: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二)诉前、诉讼保全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足额资产,执行中可以变现执结全案的;
  
  (三)执行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措施,足以执结全案的;
  
  (四)已有其他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进行审计调查的;
  
  (五)已有其他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务进行审计调查作出结论未超过六个月的;
  
  (六)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认为不适宜审计调查的。
  
  第七条 审计调查程序依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申请审计调查书应写明请求审计调查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计调查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期限之后,案件执行结案之前提出。
  
  第八条 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合议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主持下,在具备审计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数据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司法委托审计调查的机构。
  
  随机方式主要是指计算机点击法、抽签法、抓阄法、选号法等。
  
  第九条 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审计调查的,应当制作实施审计调查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根据、案件号、案由、执行标的、需要实施审计调查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选定审计机构的过程、裁定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和审计机构的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审计调查的《民事裁定书》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实施审计调查的《民事裁定书》时,应当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计调查通知书》应写明被执行人在审计调查中的义务,消极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
  
  三、审计调查中的义务人及其义务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审计调查中的义务人。
  
  被执行人歇业、吊销未进行清算的,负责清算责任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开办单位负责人是审计调查中的义务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