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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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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八)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九)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或者泄露用户名址信息资料;
  
  (十)利用邮运专用车辆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运输活动;
  
  (十一)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袋、邮包封装盒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通邮。
  
  尚未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商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固定的邮政信报箱。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或者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
  
  农村的邮件,邮政企业负责投递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设立信报收发站(点)或者指定代收人负责接收邮件,保证邮件妥投。
  
  收发室、收发站和代收点负责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妥善、安全保管并及时传递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发现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明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扩大开办混合信函等现代邮政服务范围,并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延伸投递服务协议,约定延伸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为提高服务质量,可以向用户收集名址资料,建立用户名址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规范书写名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特快专递封套、包裹包装箱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信封和明信片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经投入信筒(箱)的,邮政企业可以退回寄件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邮政局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邮政专业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民用机场、港口、车站等,应当同时规划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邮政局(所)及邮政服务网点的房屋由邮政企业筹资建设或者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企业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城镇住宅楼房地面层应当设置标准邮政信报箱(间、群),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未将信报箱(间、群)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楼房未按照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由楼房产权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统一补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
  
  第二十七条 民用机场、车站、码头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集贸市场、大专院校、旅游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以及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信筒(箱)、报刊亭、邮亭、阅报橱窗等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由邮政企业按照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邮政局(所)和邮政生产作业场所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安置面积不得小于原有面积,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水运、民航、公路、铁路等运输单位,负有保证邮件优先、安全运出的责任,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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