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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二)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服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建设征地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三)勘察应具有地形测量图,设计应具有地形测量图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发包,除应当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二)建设资金到位,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三)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主体工程)。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包;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方可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工程。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承包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建设工程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属于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州)所在地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县(市)所在地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干扰发包承包; (二)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三)建设单位将项目分散以缩小投资额,逃避招标; (四)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单位; (五)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代理业务或显失原则; (六)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七)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八)索贿受贿,收受回扣; (九)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十)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十一)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天(扣除法定节假日)内审查完毕。如认为合同草案需要修改的,应当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书面答复,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符合要求,承发包双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与总包合同一致。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不一致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