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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反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关于在浙江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2001〕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浙江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省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增设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本省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站申请及年度招收计划 第七条 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省境内各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申请。申请设站单位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直、部属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初审后报送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单位领导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对博士后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四)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设站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的情况编制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案,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