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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发[2002]21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反映,经2002年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等于企业纳税调整前的所得乘以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公式是: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公式中,纳税调整前所得即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苏地税发[2002]200号)主表第20行);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即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有多项捐赠,法定扣除比例相同的应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法定扣除比例不同的,应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为1500万元,其中对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对光华基金会捐赠20万元,对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35万元,对某国家级图书馆捐赠110万元,对某国家级歌舞剧院捐赠120万元,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一)对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可全额扣除;
  
  (二)对光华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法定扣除比例为3%,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3%=30万元,实际捐赠55万元(20万元+35万元),超过限额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国家级图书馆、国家级歌舞剧院捐赠法定扣除比例为10%,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10%=100万元,实际捐赠23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超过限额1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25万元+130万元=1155万元。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销售(营业)收入减去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问题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纳税人的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减除免税所得,仍有盈余的,可用于抵扣研究开发费的附加扣除额。
  
  四、关于股权投资所得补税的计算方法
  
  (一)境内股权投资所得的补税方法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现将企业取得的境内股权投资所得补税方法调整如下: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的,均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采用“抵免法”。即投资企业将收到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所得,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额,再扣除其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是:
  
  1、在计算收入总额时,投资方将收到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不经还原,直接并入本企业的收入总额。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
  
  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
  
  3、将企业的所得税额减去应补税的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为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
  
  例如,某企业2002年经营所得为60万元,另有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股权投资收益255万元,其中,从境内A企业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A企业当年为新办第三产业,享受免税优惠;从境内B企业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B企业适用税率为15%;从境内C企业分回投资收益40万元,C企业适用税率为20%;从境内D企业分回投资收益30万元,D企业适用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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