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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一)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集中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专利产品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点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成立高新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三)各地龙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大学科技园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 (四)加快建设中国黑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一步办好中国龙网,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中国黑龙江网上技术市场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合作,不断的扩大技术源,吸引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上网,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招标、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易等活动。 (五)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民营科技企业园区,为当地特色经济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一)实施民营科技“巨星”企业计划。针对我省民营科技企业规模不大、数量不多的突出问题,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的转变,打破常规,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集中财力、物力,扶优扶强,经过企业自身努和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扶持,培育、发展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的民营科技“巨星”企业。省政府各类计划都要给予重点倾斜,使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育出一批技工贸总收入在5亿元、30亿元以上的民营科技“巨星”企业。通过民营科技“巨星”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逐步构建适应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在我省施展创新、创业才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按照《黑龙江省民科技企业条例》的要求,省和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应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其中包括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巨星”计划、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三)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各级政府以适当的形式经予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列入成本,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损失,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先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